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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校内养犬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1-09-02 12:26:08    浏览次数:  

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校园内的正常秩序,净化校园环境,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的有关规定,现将校内养犬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。
二、严禁校外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。
三、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大小犬只出入学校。
四、校内住户饲养的观赏犬、宠物犬,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,并一律实行圈养或栓养。
五、禁止任何时间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(北一路以南)遛狗。
六、携犬出户必须为犬束犬链,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,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
七、犬只伤害他人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,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。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责任。
八、携犬出户,须携带清洁用具,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,维护公共环境卫生。
九、对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,应送交犬类留检场所。
十、凡违反规定者,校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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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一年九月二日